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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稿酬计入工资缴纳个税是否合理合法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赵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20 16:59 
核心提示: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编辑记者的稿费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和其他撰稿人相比,得到同样报酬,编辑记者要交更多的税。这,合法吗?合理吗?


姚雯/漫画

一位编辑的困惑

写稿子的收入,为什么不是按“稿酬所得”而是按“工资薪金”纳税?

张先生是一家报纸的编辑。他发现,和以前相比,最近几个月,每个月工资条上“扣税”多出近千元。去问单位财务室,同事笑着跟他说:“你每月拿那么多稿费,多交点税不应该吗?”

这几个月,他的稿费确实比较多,“从今年开始,我负责一个新开办的栏目。有时来稿不理想,就要‘亲自’写,常常熬到深夜。”

对于税法,张先生也了解一点。

“稿费是拿了一些,但都是辛苦钱。每月3000多元稿费,比以前多扣将近1000块钱的税,扣掉差不多1/4。等于说,每4篇稿子中,就有一篇是替国家写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费是按‘次’计税,每次最少减除800元,所以,单笔小于800元的稿费收入,是不用交税的。我写的稿子,每篇稿费二三百元。每个月的税多出近千元,挺让人纳闷。”

财务室的答复,让他有些意外:他的稿费不是按照税法中“稿酬所得”计税,而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我工资不低,把稿费加在‘工资、薪金’上,计税额就更高。由于‘工资薪金’实行累进税率,计税额越高税率越高,每月多扣近千元,也就不奇怪了。”

财务室同事还给他看了税务总局的文件。对于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确定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记者”),因在本单位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写稿拿的是稿费。既然税法有关于‘稿酬所得’的纳税规定,为什么不是按照它而是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张先生说他有些困惑。

听律师细算账

按照不同项目征税,同样的收入,税负差别不大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荣法告诉记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起实行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所得额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对于“稿酬所得”,“张先生理解是对的”。

李律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A是某杂志社的一名专职记者,B是该杂志社的一名行政人员,A和B的月工资均为5000元(不考虑社保等的扣除项)。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A和B每月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税均为45元。假设A和B当月取得的稿酬均为5000元,对于A而言,其在该杂志社的杂志上发表文章所取得的稿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缴纳个税,那么,其‘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应为10000元,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扣除35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A当月应当缴纳的个税为745元,A因该稿费而增加的个税为745B45=700元。对于B而言,即使其当月共取得5000元的稿酬,但是倘若其每次取得的稿费不超过800元,则根本不需要为其取得的稿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该等稿酬为一次取得,那么,对于B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B就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为45元,就其5000元稿费应缴纳的个税则为5000x(1B20%)x20%x(1B30%)=560元,B因该稿费而增加的个税为560元。可见,同为稿酬收入,A和B因为其任职岗位不同税负有较大不同,A将承担比B更重的税负。”(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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