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审终获通过 首要工作系“清理强制措施”(3)
然而,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规定,强制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据此执行强拆。行政强制法生效后是否意味着,执行强拆的主体不一定是法院?“是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姜明安表示,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此外,对于“拆违(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为,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姜明安认为:“这增加了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违建’的认定和‘拆违’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审时,汪光焘委员建议在行政强制法通过后,最高法与国务院加强沟通协调,逐步解决“谁来执行”的问题。关于城管执法,姜明安认为“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有关”太笼统,还需制定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部门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链接·新闻发布会】
时间:6月30日下午
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
“不是强化,而是限制约束”
有记者问:这部法律对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是保障多了一些,还是限制多了一些?
信春鹰:行政强制法,法名叫“行政强制”,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一样,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所以准确地说是行政强制规范法。
袁曙宏: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才能保护公共秩序、维护公民权利。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确立5个原则
有记者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信春鹰:行政强制法在总则一章确立了几个重要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规定了“适当原则”,即政府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应该适当。
——第六条是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规定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这里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首要工作是“清理行政强制措施”
有记者问:为保障这部法律的实施,今后要做哪些工作?
信春鹰: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有两方面的工作是迫切需要做的:一是对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比较乱,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中还规定有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法公布实施以后,都要清理。
二是法律的实施,这是复杂的事情,首先大家的观念要有一个转变,要认真领会行政强制法的宗旨和原则,认真遵守每一个规定,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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