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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审终获通过 首要工作系“清理强制措施”(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赫南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4 10:20 
核心提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该如何配置?让法律统一设定,还是也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设定?给后两者的口子应该开多大? 历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都高度关注设定权问题,委员们的主张大致分为三类: 法律统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该如何配置?让法律统一设定,还是也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设定?给后两者的“口子”应该开多大?

历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都高度关注设定权问题,委员们的主张大致分为三类:

——法律统一设定,不“开口子”。四审时,吕薇、李重庵等委员依然建议,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行政强制的设定,坚持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尽量由法律统一设定行政强制。二审时,郑功成等委员提出,授予地方设定权容易造成行政措施被滥用,不赞同地方性法规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

——由法律统一设定,但在法律尚未设定时,可以只给行政法规“开口子”。三审时,朱启委员认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该收归中央一级,法律覆盖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设定,不应该下放到地方。

——法律未设定时,可以向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口子”,但要严格限制。持该观点的委员较多,这也是草案稿贯穿始终的意见。

三审时,陈斯喜委员主张,赋予二者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同时“要有严格的限制”,即对哪些事项需要采取强制可以规定,但不应扩大行使强制权的机关。四审时,吴晓灵委员建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两年内进行评估。

记者看到,表决稿确认了第三种主张,即“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进入公民住宅)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加强对设定权的监督,表决稿规定:拟设定强制的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设定机关应定期对所设强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强制的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当研究论证并反馈。

强制拆迁:法院执行?政府执行?

对于拆迁,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被学界称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草案四审稿也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然而,实践中,此类强制执行,尤其是其中涉及土地、房屋等强制执行的难度日益增大。2007年,各级法院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超过24万件,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只有10万件左右,给法院执行带来不小压力。一位基层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实施强制拆迁,有损司法形象。”

姜明安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相对人可以到法院告;但法院如果违法强拆,相对人到哪里去告?强拆裁决是司法行为,实施强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法院实施的强拆,如果不能“裁执分离”,同样会导致侵权和腐败,理想的方案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监督”。

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裁决”、“执行”适当分离。如浙江省东阳市政府在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及规划管理职责的意见》,要求该市国土部门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执行的,由乡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实施强拆。

今年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强制搬迁的审查由法院进行,在裁决后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责令限期搬迁,如逾期不搬,在法院监督下由政府部门具体实施。

“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出空间。”6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四审稿中删除了由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一条在最终的表决稿中,也没有出现。(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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