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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共议范曾郭庆祥案:当文艺批评遭遇名誉侵权(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党小学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9 14:37 
核心提示:这三个命题都不成立。徐迅提出三点理由:一是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不受批评的权利。二是中国语言文字丰富,只要没有侮辱人格,围绕事实评论即使有些尖刻,也不构成

“这三个命题都不成立。”徐迅提出三点理由:一是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不受批评的权利。二是中国语言文字丰富,只要没有侮辱人格,围绕事实评论即使有些尖刻,也不构成侵权。三是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对于“流水线作画”,范曾的学生认为是精湛的艺术,郭庆祥则认为是毫无价值的礼品画。获得盛赞无数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极少数甚至某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利表达。“我们可以评价某一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但不能轻易给观点戴上错误或者侵权的帽子。”

贬损与侮辱,不能简单画等号

新京报编委、媒体评论人王爱军认为,衡量一篇评论是否合格,要看是否有清楚的事实、论证是否符合逻辑、评价是否公正客观。他说,郭文所表达的观点是呼吁艺术回归本质属性,作者是出于公众利益进行评论,文章通篇看不出作者有贬损他人之恶意。“如果说罗列几个贬损性的词语就侮辱了他人人格,恐怕大家以后就看不到评论了。”

王松苗根据公正评论的三个条件:评论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评论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意见表达出于诚意,不侮辱人格,介绍国际社会对于公正评论的基本态度是:“对于夸张、不合逻辑、讽刺挖苦、嘲弄奚落甚至是错误百出的评论,如基本事实都可证明它的合理性,便一律受到保护。”因此,不能说情绪化用词就等于侮辱。

“艺术品本身也是消费品,消费者有权对其进行批评,通过媒体批评和各种渠道批评,只要批评不是恶意的,就不应受到指责,反而应得到保护。”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巍说。

本案的一审判决认为,“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对此,专家们普遍表示反对。“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消费者以后恐怕就再不敢对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进行批评了。”

公众人物,需要承担容忍义务

与会专家还一致认为,从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范曾的知名度,可以看出他是一位公众人物,“既然是公众人物,就有容忍的义务。”

“容忍更多强调在名誉权案件中,作为公众人物,容忍负面言论,是必要的和应该的,公众人物应该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说。

张千帆教授认为,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适当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的言论就有影响力。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认为,名誉侵权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两者都涉及到人格尊严。“公众人物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名誉,再加上高额赔款就成了一种‘威慑’。造成的直接结果,对表达者而言就是噤声,就是‘寒蝉效应’。”

《艺术市场》杂志社副社长、艺术批评家朱小钧说,艺术批评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越来越难见了,原因是艺术产生的利益所致。艺术圈经常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但很难听得到真正的批评声音,如果批评家太敢说真话,在圈内是要被排斥的。

“郭庆祥败诉,使艺术批评的命题变成了伪命题,真正的批评将更加困难。”朱小钧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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