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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大改 跟踪卧底等侦查手段或入法(2)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9 14:25 
核心提示:亮点: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解读: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 此次修改将解决刑讯逼供列为重中之重。首先,应确立不得强迫

亮点: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解读: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

此次修改将解决刑讯逼供列为重中之重。首先,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此次修改将与我国参加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相协调,将公民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精神写入《刑事诉讼法》,不能把证明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其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如有人仍然刑讯逼供,即使逼出了口供,也将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得不到采用,也就是“逼了白逼”。第三,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须全程录音录像,对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对刑讯逼供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

“我想刑讯逼供通过这几个规定基本可以得到遏制。”樊崇义说,刑讯逼供的禁止,将反过来倒逼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真正做到重事实证据轻口供。

亮点:电子证据有望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解读: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拟进入《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此次修改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此次修改还特别强调了严格依法适用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人出庭难问题,此次修改拟规定,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同时对证人出庭的经济保障和安全保障,也做了相应规定。

【侦查程序】

亮点: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

解读:为防止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对其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

樊崇义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机关已掌握大量的技术手段,比如指纹比对、监听等,同时还有秘密侦查技巧,如跟踪、卧底等。同时,毒品、受贿、反恐等犯罪活动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一般侦查手段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因此,此次修改拟将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防止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拟对其规定严格的使用条件。”樊崇义说,首先是使用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反恐、毒品、受贿等特定种类的案件;其次是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在采用普通侦查手段无法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特殊侦查手段;第三是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问题,要严格控制、限制其使用。

【辩护制度】

亮点:律师辩护权延伸至侦查阶段

解读:赋予律师申请调查权和委托调查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望具有辩护权

“还有亮点是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律师权利规定进行了基本衔接和协调。”樊崇义说,阅卷权、会见权基本得到了保障,在律师调查权方面,此次修改赋予了律师申请调查和委托调查两种权利。

更重要的是将原来《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改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此前,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权和帮助权,这次辩护权也正式延伸到了侦查阶段。

【新设特别程序】

亮点: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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