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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大改 跟踪卧底等侦查手段或入法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9 14:25 
核心提示:《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将启动第二次修改已明确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今年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各界立法专家、相关人士进行了密集的调研、座谈,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论证,并向

修改内容提要

拟完善强制措施体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有望强化律师辩护权,将其正式延伸到侦查阶段,而按现行法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权和帮助权

特别规定只有真正有犯罪行为,法院裁判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才能送医

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但要严格使用条件

……

樊崇义

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亮点解读

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 但要严格使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将启动第二次修改已明确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今年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各界立法专家、相关人士进行了密集的调研、座谈,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论证,并向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征求意见。他自己也多次参与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论证、研讨工作。

樊崇义介绍,目前,中央司法改革小组和中央领导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刑事诉讼法》修改有望在今年完成第一批的修改任务。他认为,此次修改属于保留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在重点问题上进行修改。从目前确定的方向看来,此次修改有8大重点:一、强制措施的改革;二、证据制度改革;三、辩护制度改革;四、侦查程序改革;五、一审程序特别是简易程序改革;六、二审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七、执行程序改革;八、新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置程序、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针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樊崇义结合此次修改进行了解读。

【强制措施】

亮点:拟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等措施

解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

樊崇义介绍,此次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新增了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

“电子监控就是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监控,比如给犯罪嫌疑人戴上电子手镯等,让其在规定范围内可自由活动,但一旦在规定范围外活动,设备就会自动报警。”樊崇义说,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护照等证件,也将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这些新的强制措施的增加,填补了我国现在只有羁押和不羁押两种强制措施之间的空白。

另外,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执行中可发出禁止令,禁止会见特定人员、禁止到特定场所等,一旦违反禁止令规定,侦查机关可撤销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收监羁押。

在逮捕改革上,此次修改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害性”和“有逮捕必要”等抽象概念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犯罪中止等情节的,可以不逮捕。”樊崇义说,此次修改对逮捕条件都做了明确规定,哪些该逮捕,哪些不该逮捕,都将有具体标准,有望大大缩小逮捕范围。

【证据制度】(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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