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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战背后的判决“掐架”不容忽视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刘丹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10-22 10:30 
核心提示:2015年9月起,北稻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2018年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注册商标专营权,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然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在月饼、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标识,并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

多年来,苏稻北稻的争执从未休止。

1982年,河北省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率先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案商标;1997年,北京稻香村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类别为粽子、元宵、豆包、馒头等;2004年,河北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转让于苏稻;2006年,苏稻公司在饼干、面包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时,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稻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2015年,北稻又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包括饼干、糕点。

2015年9月起,北稻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2018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北稻胜诉的判决书,针对的是上述北稻提起的诉讼,判定苏州稻香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且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苏州稻香村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

2018年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针对2018年2月苏稻起诉北稻方面侵犯了第184905号、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判定北稻侵权,责令北稻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这与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

京苏两地法院同案不同判一时间引起了国内的轩然大波,事实上在实践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

“稻香村”商标之战陷入胶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立法方面,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乃至于法律空白。

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法院针对本地区具体办案实践还形成了审判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这些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这就可能导致面对具体个案时,不同的法官会给出不同的判决。

另一方面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上,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能因此而拒绝作出裁判,自由裁量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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