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任山西省朔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李 江
职务:纪检组长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科室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局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五条 当事人对科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 科室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政策法规科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政策法规科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局长决定,由科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科室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七条 科室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并由局长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长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诉请本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对需要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可由政策法规科协调。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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