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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监管之路还很长(2)

来源:通信企业管理 作者:王雅平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3-29 20:38 阅读:
核心提示:北大教授周其仁的一篇名为《三网合一、数网竞争》的文章刊登在国内某专业杂志上,倡导允许广电和电信互相插足,引发了一场关于三网融合的大论战,此时广电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冲突屡屡发生。 ●82号文件:禁止电信、

北大教授周其仁的一篇名为《三网合一、数网竞争》的文章刊登在国内某专业杂志上,倡导允许广电和电信互相插足,引发了一场关于三网融合的大论战,此时广电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冲突屡屡发生。

●82号文件:禁止电信、广电两大行业相互渗透

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著名的82号文件,明确双方不得越界。

为了加强管理,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下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9]82号,简称“82号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等业务,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也就是说,禁止两大行业相互渗透,不允许电信部门经营广播电视业务。同时,电信管理部门也没有给广电网络经营电信业务的许可。从政策层面看,电信、广电双方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业务上互不准入的状态。

●39号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核发

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并于同年10月施行的。办法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核发。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据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无疑等同于进入IPTV市场的通行证,IPTV监管权归属广电部门几乎被“普遍认同”。对此,电信部门一直在质疑其合法性。

此时的固网运营商,饱受移动通信业务的蚕食之苦,一直希望通过IPTV等新兴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然而,以上“文件”、“办法”,“许可证”,成为当时固网运营商无法逾越的门槛儿。

虽然面对政策壁垒,但三网融合乃大势所趋已成为业界共识,此后在一些重大场合屡屡被提及。2000年发布的“十五”计划、2005年发布的“十一五”规划中都提到要促进三网融合。当时,业界对三网融合的理解从技术融合转向业务融合,而且也出现三网融合的典型业务,这就是IPTV。不过,IPTV也只是在个别地方立足,很多地方遭遇行政、政策壁垒。著名的“泉州事件”就是遭遇了地方广电部门的抵制。

●56号文件:打破楚河汉界,三网融合政策由封闭走向开放

2007年12月29日,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56号文件”),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56号文件中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业内人士评价,56号文件的发布,改变了广电、电信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成为产业发展的一个突破点。

●2008年1号文件:鼓励广电和电信两大行业相互融合渗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公布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网站上。这则实施日期为2008年2月1日的文件中第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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