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6)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一般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十二万元的罚款;
(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涉及电影数量、变更电影内容多少、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违法情节轻重,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至十四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一般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四倍至十六倍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六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0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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