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第五条(动态调整)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影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变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适时修订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 裁量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同一时期同一地区,违法行为相同、相近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恰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七条(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电影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的;
(三)配合电影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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