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前款第六至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从重处罚情节。其他各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普通从重处罚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重大从重处罚情形。
电影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裁量的一般步骤)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电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于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对电影违法行为确定行政处罚: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章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考虑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情况下,依据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裁量确定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应当处以罚款的,以对应的处罚幅度的中间值确定裁量基准;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应当处以罚款的,以对应的处罚幅度的下限确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节,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上述裁量基准的基础上予以加减。
(三)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应当处以除罚款外的其他种类处罚的,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处罚情形竞合的处理) 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同时又构成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电影主管部门在裁量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裁量情形的适用规则) 对于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则适用: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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