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一般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第一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一般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租入、借入、买入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并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构成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第二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行政许可、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违法情节轻重,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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