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监管亟需统一立法(4)
“美国对无人机监管的现行法律均针对25千克以下的无人机。也就是说,25千克以上无人机的法律在全世界尚属空白,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填补这个空白,及早对大型无人机进行立法规制。”吴静静说。
“此外,民航局应增加制定对无人机生产商的监管制度,确保接入无人机的管控系统正常工作。目前监管属于多头管理,管辖边界模糊,因此应该高位阶立法,厘清执法机构的执法权边界。”
吴静静建议道,“目前的共识是非隔离空域内应由民航局进行管辖,隔离空域内由公安机关属地管辖。”
李志宏认为:“规章制定过程中也应广泛听取生产厂家、运营商、个人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将通用航空分类管理、扩大低空空域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全程安全监管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多管齐下,依法应对无人机扰航行为,如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公示、宣传、警示标志设置,将无人机运行记录纳入诚信管理等。”
此外,不少与会专家建议,应有效区分无人机与通用航空边界,做好空域规划与空中禁区设置,并确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无人机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组件,确保技术能限制无人机在制定空域运行,并保证无人机的可操纵性和可追踪性,可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有效利用电子围栏,对无人机施行联防联控。
“无人机治理根本在于源头监管,因此也应积极完善无人机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培训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要求驾驶员必须熟知监管框架和飞行规则,将技术手段与法律相结合,创新监管方式。”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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