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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监管之痛

来源:CCTIME飞象网 作者:宁宇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1-28 11:07 
核心提示:携号转网本是一项由监管部门强制执行并作为运营主体的业务,不是发几个文件搞几项政策就行的。由于在技术、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复杂性和难度事先被严重低估,客观导致施行至今成功转网的客户远远不及当初的预期。

虚拟运营商是电信运营商的一种类型。各国的管制政策和市场情况差别较大,因此虚拟运营商有不同的存在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类是品牌分销商,是参与程度最浅的一种虚拟运营。主要只提供品牌、渠道和客服以及部分的营销和基本定价服务,更像是一个包装了自己品牌的卡号代理商;其他价值链环节仍由基础运营商提供。

第二类是服务提供商,参与程度适中,会控制与客户有关的市场营销、渠道销售、客户服务和业务打包定价等环节,并部分参与卡号管理、计费和CRM(客户关系管理)等环节;其他仍由基础运营商提供。

第三类虚拟运营商是最全面的,参与程度最深,除了基础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外,其他部分都是自己运营。它可利用自身的业务平台或借助合作伙伴形成增值业务,然后将这些产品与基础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业务进行组合捆绑,围绕全新的产品体系开展运营。

工信部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虚拟运营商终于来到了中国。在发布的时候,工信部是否意识到,自己挖了个多大的坑?

【监管之艰难】

从通信行业发展及推进信息化工作来说,引入虚拟运营商是好事,既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又能激发市场活力,带动产业升级。但对于行业监管来讲,引入虚拟运营商带来了更大的监管难度,而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虚拟运营商的数量太多了。

在最初推进试点工作的时候,工信部认为基础运营商会消极对待虚拟运营商的引入工作,因此提出要求,每家运营商至少要选择两个合作伙伴。

但实际上基础运营商上报的合作伙伴一家比一家多,扣除掉重叠的,也有几十家企业入选,这等于是把烫手的山芋丢给了工信部。

面对这样的乱局,不可预见的困难和挑战更多,监管的难度和压力成倍增加。

一是对基础运营商的监管。在试点阶段的试点方案中,工信部并未统一制定和出台全面细致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很多细节都希望由基础运营商和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而三家基础运营商,对虚拟运营商的态度不一样,合作模式和技术方案不一样。对于同时与多家基础运营商合作的转售企业来说,必须适应截然不同的支撑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通用的处理方式,纠纷和问题会被进一步放大。

二是对转售企业的监管。总体来说,基础运营商还比较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毕竟是国企,考虑的因素更多,在关键时刻不会与政府部门抗衡。而民企由于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差,敢于突破创新,善于打擦边球,还有“拼个鱼死网破”的勇气,这些都是通信领域不常见的状况。更何况几十家企业同时开展创新,在众多细分市场积极探索试错,监管部门能否及时发现问题,正确评判对错,做到防微杜渐,都是对监管工作巨大的挑战。

三是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虚拟运营商开展移动转售业务,这种概念对专业人士来说都难以理解,更何况普通客户?对用户来说,最直观的是:170开头的号码是虚拟运营商的。但实际上第四位是固定分配给某一个运营商,因此一个同时与多家基础运营商合作的转售企业,他品牌下的号段都是不连续的,能给用户解释清楚么?转售企业卖的是基础运营商的产品,而客户的投诉首先要由转售企业受理,是否会出现两企业扯皮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的情况?如果转售企业退出,他的客户利益由谁怎么来保障?这些将成为监管部门必然面临的问题。(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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