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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再败!美国网络中立再起波澜(3)

来源:中国电信广州研究院 作者:宋杰 李清莲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4-01-22 15:26 
核心提示:上述三个原则中,透明性原则的争议最少,非屏蔽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宽带服务提供商对P2P流量封堵/节流以及封堵VoIP的做法,非不合理歧视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差异化服务及收费的做法。 网络中立指令引发的两大诉讼案 Comca

上述三个原则中,透明性原则的争议最少,非屏蔽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宽带服务提供商对P2P流量封堵/节流以及封堵VoIP的做法,非不合理歧视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差异化服务及收费的做法。

网络中立指令引发的两大诉讼案

——Comcast诉FCC

由于消费者投诉全美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Comcast限制宽带用户使用BitTorrent应用,FCC在2008年8月裁决Comcast在网络管理上干扰P2P应用的运作,违反1934年通信法与FCC 2005年互联网政策声明的第4项原则,并责令其在年底前停止限制P2P流量的行为。Comcast对于FCC的裁决不服,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2010年4月法庭作出裁决,认定FCC无权要求Comcast遵守网络中立指令,也无权对该公司进行制裁。该法庭认为,FCC未能证明其有权要求宽带运营商遵守其网络中立指令。

——Verizon诉FCC

2010年12月通过的《开放互联网指令》由于没有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示而一直未能生效。2011年1月,Verizon 与MetroPCS公司因质疑FCC 在网络中立议题上的权力,先后将FCC告上法庭,不过由于当时《开放互联网指令》还未正式公布而被法庭拒绝受理。

2011年9月23日,该条例正式公布,并计划于2011年11月正式生效。但仅一周后,Verizon公司即将《开放互联网指令》连同FCC一并告上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要求判决《开放互联网指令》无效。法庭随即受理了此案。自此,《网络中立条例》进入涉诉状态,正式实施只能暂缓,其法律状态是“生效而未实施”。

2012年7月2日,Verizon向法庭就该案提交起诉书(MetroPCS被T-Mobile收购后于2013年5月退出此诉讼)。概括而言,Verizon提出了四个诉求点:一是 FCC无管辖权;二是网络中立规则“过于专断且具有任意性”,因为目前并未出现运营商减慢网速或封锁服务的普遍性问题,因此出台这一规则并不必要;三是FCC无权将宽带运营商视同“公共运营商”(common carriers)而严格管制(根据美国电信法,“电信服务”提供商属于“公共运营商”,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四是Verizon将通过网络传输数据的行为视为“言论”,FCC的网络中立规则与保护言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相悖。

2014年1月15日,法庭否决了“网络中立指令”。判决称,尽管FCC证明了其有权对宽带业务进行监管,但是宽带服务提供商并非“公共运营商”,而FCC未能证明其“非屏蔽”和“非不合理歧视”原则未对宽带运营商规制过严。(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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