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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再败!美国网络中立再起波澜(2)

来源:中国电信广州研究院 作者:宋杰 李清莲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4-01-22 15:26 
核心提示:2005年8月,FCC 又发布了将DSL及无线宽带划入信息服务类别的决定。这一决定导致FCC在出台网络中立政策时屡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FCC的应对之道 面对身份的尴尬,FCC有两个选择,一是将宽带接入服务重新归类,二是
2005年8月,FCC 又发布了将DSL及无线宽带划入“信息服务”类别的决定。这一决定导致FCC在出台网络中立政策时屡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FCC的应对之道

面对身份的尴尬,FCC有两个选择,一是将宽带接入服务重新归类,二是推动“网络中立”立法。前者显然有出尔反尔之虞。而后者在小布什政府时期一直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国会议员提出的立法规管方案全部被否,直至奥巴马政府时期FCC才着力推进网络中立立法。

在2010年Comcast诉FCC一案中败诉后,FCC开始探索“第三条道路”,即把宽带服务的“传输部分”归类为电信法Title II下的“电信服务”。

——固网与移动网区别对待已成共识

2010年8月,Verizon和谷歌共同发布联合声明,就网络中立问题阐明其7项原则立场:同意在固定互联网上推行网络中立原则,但反对将网络中立原则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原因在于移动互联网在技术和运营上都与固定互联网存在很大不同。

两家公司在声明中表示:“我们都认同无线宽带与传统有线领域不同,部分原因是移动市场竞争更激烈变化更迅速。有鉴于无线宽带市场尚未成熟的现状,我们提议的有线原则,除透明化要求之外,其余多数将不适用于无线领域。”

这一框架被认为是Verizon通过在固定互联网上的让步换取了对移动互联网的保护,而之后的FCC“网络中立指令”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固网与移动网区别对待的原则。

FCC网络中立指令的三大原则

基于前几年管制文件和管制实践的经验教训,2010年11月FCC发布了《开放互联网报告与指令》(Report and Order , 2010 R&O),也称为“网络中立指令”,并在当年12 月以3∶2的票数通过(在美国法规体系中,“order”是低于“law”(法律)、“regulation”(法规)的非正式层级)。在洋洋洒洒近200页的2010 R&O中,FCC详细地公布了网络中立原则,期望在争论的每一方纯粹极端主义者之间达成中间立场。

在指令中,FCC具体阐述了三个“原则”。

第一是透明性,即固定及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必须公开其网络管理措施、网络性能表现以及宽带服务条款。

第二是非屏蔽,即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内容、程序、服务及无伤害性设备;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网站,或与其语音、视频电话服务相竞争的应用。

第三是非不合理歧视,即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网络流量进行不合理的歧视。(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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