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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诉腾讯垄断案明日开审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张楠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11-25 11:07 
核心提示: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的做法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由于法院同时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11月25日早间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将于11月26日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这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

案件缘起

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360方面称,起因是腾讯公司模仿360安全卫士推出“QQ医生”(后改名为QQ电脑管家)。在2012年2月12日,也就是当年的除夕之夜,腾讯以其QQ升级时默认捆绑的方式,全面推广“QQ医生”这款产品,打响了“3Q大战”的第一枪。

随后,360公司则推出了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腾讯公司对此反应强烈,2010年11月3日晚6点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强迫用户“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删除了360的软件,两公司强烈对抗。

在工信部的调停下,腾讯公司恢复兼容360软件,两公司分别向用户致歉。随后两家的战场由电脑变为法律,腾讯公司首先在注册地广东起诉360不正当竞争,半年后360公司也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

腾讯方面认为,奇虎360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窥视”用户的隐私,给腾讯声誉造成极大损害。360公司认为,腾讯公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垄断法中典型限制交易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今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而且是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的做法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由于法院同时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360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最高院决定于11月26日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相关市场的界定

在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中争议最大的是对腾讯QQ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因为“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时,也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因此在全球市场中看,腾讯QQ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

这一认定方法引发了司法界和互联网业界的广泛争议。360总法律顾问傅彤曾在发布会上表示,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超过50%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2011年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一直在90%左右,显然符合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接受新浪科技专访时表示,广东高院以全球市场来界定地域市场的标准并不科学。用全球市场来衡量软件产品的相关市场意义不大,比如如何认定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每一个市场的具体份额,缺乏可行性。

“互联网竞争的本质就是用户资源,一旦拥有了庞大的用户资源瞬间就可以转型,跟传统行业相比转型成本很低,因此不能用对传统可替代型服务方法来界定。”刘德良说。

刘德良表示,以前反垄断的案件都在传统行业中,本案是首个互联网反垄断案,互联网跟传统的商品和服务有本质不同,因此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对于未来互联网行业中有关垄断的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

360要求腾讯赔偿1.5亿

在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后,360总法律顾问傅彤接受媒体采访曾这样表示,除了相关市场界定错误,广东高院还存在诸多错误。例如,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广东高院错误地界定综合性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的即时通讯之间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同时错误地将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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