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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甄别之惑(3)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5-31 15:43 
核心提示:--治理手段缺法理 由于现有法律只明确了垃圾短信的定义,尚未界定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运营商目前只能按照一些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要求采取行动,然而,其中有些做法实则缺乏法理的支持。 由于诈

--治理手段缺法理

由于现有法律只明确了垃圾短信的定义,尚未界定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运营商目前只能按照一些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要求采取行动,然而,其中有些做法实则缺乏法理的支持。

由于诈骗团伙等犯罪分子很难获得端口群发资质,他们多采用点对点方式,对这种方式,三家电信运营商于2009年签订了《关于网间点对点不良短信息处理原则的备忘录》,规定单一用户每小时发送短信量上限标准为:非节假日发送信息流量为200条/小时、节假日为500条/小时。而迫于用户投诉,大多数运营商实际执行的标准更为严格,比如限为50条,这虽然成功打击了一批垃圾短信发送者,但却不可避免地会"误伤好人",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即是这种状况。而现在的垃圾短信发送者多使用群发器,一部群发器可以插上百张卡,每张卡一小时只低频次地发送10条、20条短信,模拟正常通信状态,运营商就难以对这种现象进行限制。

"我们通常还使用关键词屏蔽的做法堵截点对点短信,这个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但是哪些关键词是违法的,目前并没有标准,像'发票'、'看房'、'移民'、'账号'等这些在垃圾短信中经常出现的关键词,其实也是生活中的常见词,不排除普通用户在短信中也使用这些词,用来作为屏蔽标准实则缺乏法律依据。我们也收到过用户投诉说凭什么不让发含有这些词的短信。再说,就算我们使用了关键词,发送者往往还会在短信中用同音字(如'发漂')、加*号(如'移*民')等方法来规避。"中国移动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更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从这个高度上说,运营商其实无权通过过滤短信内容来限制垃圾短信发送,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运营商也得到了教训。

在与垃圾短信的斗争过程中,运营商不断尝试各种技术手段,但是,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这些手段能否准确地甄别垃圾短信,是否都具有"法律正义",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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