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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扰民成灾 专家建议发1条罚赔100元(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蔡岩红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3-19 12:01 
核心提示: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

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垃圾短信真的没法管了吗?在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展开研讨,探讨治理垃圾短信的良方。专家建议,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发1条赔100元,动员消费者,消灭垃圾短信。

国外良方可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我国立法存在漏洞,没有设计好法律责任体系;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消费者举证难,标的金额不大,海量的垃圾短信致行政监管部门应接不暇,难于治理。

“一些国外治理垃圾短信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向记者介绍说,美国、韩国等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当手机用户发送信息时,电信系统的存储单元中会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并能据此查到该发送人的名字、地址等信息。

有些国家虽允许广告商发送手机短信广告,但有规制。如短信广告必须写明“广告”字样,且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如德国、韩国。印度则要求电信运营商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手机入网资格。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可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英国在2003年立法中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数额没有限制。

完善法律规制

张严方认为,应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法律规定来对垃圾短信进行有效治理。

对待“此类信息”的性质问题,境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其定性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德国政府甚至成立了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机构,通过执行《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接受公民的投诉和随时进行调查。德国法规定,对专门向用户发送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得到用户授权,否则发送方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赋予相关主体必要的义务。可要求运营商与合作的信息服务接入商签订责任书,要求信息服务接入商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发送商业广告,不允许发送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如信息服务接入商违反该约定,运营商有权将其业务线端口关闭,终止合作。

实行手机实名制。张严方认为,治理此类短信的技术措施中最重要的是手机号码实名制。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号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由销售者将这些信息发送到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此外,为顺应未来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相互连接的趋势,可借鉴韩国的措施,对手机邮件采用实名制。

此外,还要完善此类短信的刑事治理。有些违法短信可构成犯罪,如淫秽短信,尤其是视频短信,若大量在普通公众中传播,根据刑法规定,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从源头清理销售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用刑侦技术力量跟踪打击犯罪分子。

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还将主张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这就使得公益诉讼成为可能,有效地扩展了维权范围和社会监督力度。

全国人大副研究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应该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可借鉴新加坡发一条垃圾短信罚款1000新币的办法,赋予相关行政机关重罚权。在民事责任上,可以规定发1条赔100元,动员起消费者来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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