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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微信恐慌症(3)

来源:飞象博客 作者:陈志刚的个人空间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2-22 09:19 
核心提示:所以,我们需要讨论两种可能: 1)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税。如果允许虚拟运营商提供与运营商的语音服务相同的业务,为避免取脂行为,就需要虚拟提供普遍服务。那么介入的方式可以采取对每个使用OTT业务比如微信用户的广

所以,我们需要讨论两种可能:

1)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税。如果允许虚拟运营商提供与运营商的语音服务相同的业务,为避免取脂行为,就需要虚拟提供普遍服务。那么介入的方式可以采取对每个使用OTT业务比如微信用户的广告收入抽取普遍服务基金税的方式,将普遍服务基金税转移给不发达地区的基础电信运营商。

2)向OTT业务比如微信用户收取额外语音通话费用。管制机构可借鉴韩国的做法,许可基础电信运营商向Skype用户收取额外费用,允许电信运营商向微信用户收取额外的语音通话费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本质是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建立一种普遍服务责任交易机制,按照市场化要求,通过责任购买的方式,确保农村和偏远用户享受普遍通信服务的需求不受到影响。

对运营商而言,提高造血能力是关键

运营商自己的造血能力的提升,是应对OTT业务竞争的关键,也是根基。

造血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电信行业管制政策的思路和价值取向上,要在对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管制上采取放松管制的政策,按照只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鼓励电信运营商开展业务创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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