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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微信恐慌症

来源:飞象博客 作者:陈志刚的个人空间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2-22 09:19 
核心提示:发达地区的人们享受了免费的语音服务,但对却那些不发达地区的群体造成了福利损害,这种不公平如果纯粹依靠市场行为改变,几乎没有可能。而如果继续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却可能并不是运营商不愿意,而是没有能力了。

微信恐慌症的背后,是责任与义务的不对等,是通信行业在高利润增长考核压力下行业增长乏力的担忧,而虚拟运营商的蓄势待发,无疑将增加局面的复杂性。

融化的坚冰,OTT与虚拟运营

电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已经突破了政策的坚冰,工信部已就有关具体试点方案向三大运营商征求了意见,虚拟运营商诞生已是箭在弦上。

比如,移动通信转售放开后,在移动通信领域将出现虚拟运营商,那些优质客户资源的拥有者以批发价格购买基础通信能力,再以零售价提供给最终用户,因此,虚拟运营商的出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压缩批发与零售之间的利润空间;同时,虚拟运营商可以利用基础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引导运营商之间恶意压价。这都将导致运营商收入快速下滑,利润下降。

与此同时,对OTT业务的讨论也在业界逐渐展开,Skype、微信等的迅速普及在一定程度上给传统运营商带来了强大的心理冲击。这是因为Skype、微信等即时消息类互联网业务能够提供与基础电信业务相同性质的通信服务,但是这些业务提供商又无需建立任何通信网络,更为关键的是无需承担确保网络安全的国家管制责任。

对此,中国移动总裁李跃近日公开表示:希望腾讯的业务有更多的发展,但是也希望他们的业务能保护现有的总体环境,保护客户依法通信的行为。中国联通总经理陆益民也认为,“微信确实给运营商业务带来了严峻挑战”

从国外的情况看,以韩国为例,韩国的通信管制机构就允许通信运营商面向最终用户对Skype等OTT业务收取额外的功能费用,以应对对传统电信业务的冲击。

微信等业务的本质应该如何定性?

对于Skype、微信等业务,笔者认为,只有对其业务属性有了基本的认识和定性,才能建立合规的管制体系。以微信为例,其提供点到点的语音通信服务和多媒体消息服务,尤其是提供基于手机的点到点语音通信服务及多媒体消息服务。尽管其业务通道是基于电信运营商的数据业务通道,但是在业务形态或者服务形态上,是符合电信条例中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定义的。

随着科技进步,我国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内涵和本质进行新的阐释,以符合技术进步的趋势和政策管制的需要,这一项重要和基础的工作一直被忽视。这在事实上造成无论是管制部门还是电信运营商,在应对Skype这样的VoIP话音业务时,一直应对乏力,任其发展,成为管制的空白领域。这个局面直到微信出现,不单冲击传统的话音业务,还冲击短信、彩信等基础数据业务,这让运营商意识到了危险所在。

笔者认为,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定义,应该对最终用户服务的内容本质上进行界定,而不是与网络通道属性关联。即无论是电路域还是分组域,只要是符合面向各类终端用户提供点到点和点到多点的语音、消息服务,即可认定为基础电信业务。

管制部门要理直气壮地按照有关电信条例的法律要求进行管理,而不能制造政策模糊地带。这显然需要对有关基础电信业务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以避免未来在电信管制方面出现更大的混乱。(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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