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设立走出第一步: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2)
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为保证该试点实施,工信部的文件规定了强制措施:即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也就是说,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在2年内与2家转售企业合作。
而且,文件还规定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保证转售企业的一些经营条件,比如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要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给他们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从表面上看,可申请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的条件也似乎不高,主要包括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实际上就是要有计费系统、客服系统、业务管理系统、渠道系统、网络安全系统,这对大型民营互联网企业来说都不是难事,因此,该项改革的成功率预计较高。
地位类似于SP企业
但是,工信部的文件显示,这种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的地位并不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对等,更类似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下级产品开发商。
试点方案明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即比照SP业务管理。而业内都知道,SP业务可获得巨额利润,但还是受制于基础电信运营商。
另外,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能从国家手里直接申请号码资源,其号码资源要向基础电信运营商申请,这些与增值电信业务都极其相似。
这些情况与海外虚拟运营商制度的规定类似。香港是对虚拟运营商条件最优惠的地区,但其当年也规定,3G运营商要出租30%的网络给虚拟运营商,但虚拟运营商不能建立自己的基础电信网络。(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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