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工信 > 其他 >

服务业难除霸王条款顽疾 电信业仍为重灾区(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6-05 10:17 
核心提示:话费不退过期作废 电信霸王条款白拿钱 故事回放 几张小小的手机充值卡让北京的齐先生最近很受伤。 齐先生向记者介绍,2008年底,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将齐先生调往广州办事处工作。由于齐先生平时工作需要和客户进行

“话费不退”“过期作废”

电信霸王条款白拿钱

故事回放

几张小小的手机充值卡让北京的齐先生最近很受伤。

齐先生向记者介绍,2008年底,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将齐先生调往广州办事处工作。由于齐先生平时工作需要和客户进行随时沟通,因此每月的电话费都在四五百元。而作为中国联通用户,齐先生也会在每月月初购买500元左右的中国联通手机充值卡。

2008年10月份,在一次中国联通的回馈客户活动中,齐先生以优惠价格,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中国联通手机充值卡。但由于工作调动,这些充值卡齐先生并没有及时充入手机中。

2012年2月,公司将齐先生调回北京工作。这时齐先生想起自己还有1500元手机充值卡没有用,于是将这些手机充值卡找了出来。但令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当自己通过中国联通的充值热线,输入充值密码后,系统却提示充值失败。在反复尝试后,齐先生发现自己输入的密码并没有错。随后,他来到当初办理手机充值卡的中国联通营业厅,核查后,工作人员告诉他,齐先生当初购买的充值卡有效期为2011年底,因此这1500元充值卡均已过期作废。

齐先生检查这些充值卡后发现,确实有“有效日期”的提示,而有效日期也确实是在2011年底。让齐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中国联通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些过期的充值卡无法退款,损失只能由齐先生个人承担。

“即便到期作废,也应该将钱退还给我。”齐先生认为,中国联通在没有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就“拿走”了自己的钱,这一做法非常不合理。

记者在查阅北京等地消协的案例后发现,和齐先生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而且三大运营商均有涉及。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向记者介绍,运营商“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单方面规定,其实是利用了运营商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另有黑龙江等地消协专家表示,消费者一旦选择了电信运营商后,在很长时间内,只能选择这家运营商的服务,也只能被动接受附加在服务中的各类条款。消费者没有议价的能力,更不可能立刻选择其他运营商的服务。因此,运营商设置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就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上述电信业霸王条款,去年12月中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的消协,联手对三大运营商进行了公开批评,并敦促三大运营商对此进行整改。

对此,记者走访了三大运营商在北京的多家营业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给手机充值卡设置有效期,主要是为了促进用户消费,同时防止出售手机充值卡的经销商进行违法销售。

目前,工信部已经责令三大运营商取消有关的“手机话费有效期”。中国移动(微博)已于2012年1月1日宣布,对新入网用户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不过,有消费者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移动出售的手机充值卡,确实取消了“有效期”的字样,但取而代之的却是“截止日期”。对此,多地消协工作人员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是换汤不换药,依旧属于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