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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夏绩恩:建议移动电话实行按秒计费

来源:人民网(北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06 17:20 
核心提示:尽快取消目前不合理的按分计费模式或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与处罚。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应当对违反“诚信、公平、合理”原则的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垄断霸王计费模式予以清理和取消,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眉山市政协常委、农工党眉山市总支主委夏绩恩3月4日说,近年来,移动电话通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费的霸王模式,不仅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质疑,同时数以亿计的移动电话使用者对此亦“深恶痛绝”且颇有微辞。

夏绩恩认为,市场交易行为主要应当体现在“诚信、公平、合理”和“童叟无欺”的基础上,人们在日常实际生活中对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零头”现象,往往遵循公认的颇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四舍五入”约定成俗交易法则。而往往也只有寡头垄断市场中的“垄断企业”敢对“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和“四舍五入”交易法则于不顾。移动电话通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的计费模式就是典型的违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寡头垄断例证。

移动电话通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费的模式是否诚信、公平、合理;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和乱收费?夏绩恩说:“应当让事实说明一切。”

据夏绩恩调查分析——

理论上讲假设有59人分别在目前移动通信计费模式下分别实际通话1秒、2秒、3秒……59秒就相应被多计费59秒、58秒、57秒……1秒,总计起来59人实际通话1770秒则被实际计费3540秒、多计费部分占实际通话时长的50%,也就是说移动通信营运商在为消费者只实际提供了1770秒电信服务的情况下则可以强势、霸王地多收取了50%的移动电话通信服务费用。

通过实际随机抽查某人不同年段的两个月内移动通话分别为381次和634次、通话实际时长分别为737分钟和1188分钟,两段通话中分别有1次和3次为整分钟通话时长完毕未见多计费外,其他380次和631次通话均有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情况,最多一次被多计费59秒、最少一次被多计费1秒;实际分别被多计费180分钟和350分钟、平均每通话一次分别被多计费28.42秒和33.38秒;两个月多计费部分分别占实际通话时长的24.42%和29.42%;也就是说移动通信营运商在为消费者只实际提供了737分钟和1188分钟电信服务的情况下确可以根据“霸王条款”的计费模式强势地多收取24.42%和29.42%的电信服务费用。同时,根据实际计算通话次数越多被多计费的概率则成上升趋势。

夏绩恩还算了一笔账——

中国三大移动电话营运商2010年年报显示共实现营业收入为8763.64亿元、其中实现移动通信收入4638.82亿元。若按照每通话时长至少被多计费24.42%计算,2010年三大营运商以“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计费模式”多计费并且相应增加了移动通信收入1132.8亿元,2010年全国移动用户有8.63亿,平均每个移动通信用户每年被不合理的计费模式多计收通信服务费用131.26元。

种种迹象表明:三大移动电话营运商以垄断市场行为而确定的移动电话以分钟为最小计价单位的模式是完全违反《价格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违法行为,而且是有失公允并应当受到价格法处罚的一种乱收费行为。同时,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模式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其侵占消费者的话费不是小事情,而是关系到广大消费者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的大问题。对于这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大是大非问题,政府及发改委、工信部和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该再继续保持沉默而应当及时出面干预且应当有所作为、并敢对垄断说不!切实保护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现行实行的移动通信业务“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的计费”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1.是明显是违反《反垄断》、《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电信条例》等有关基本规定并且应当受到相关法律追究的违法行为;2.是中国移动通信三大营运商不劳而获、座收利润的重要渠道;3.是彻头彻尾的不合理的“垄断”霸王条款;4.不仅存在价格欺诈同时亦是乱收费的噱头;5.是完全违反《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且有失公允的行为。(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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