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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在即:虚拟运营商呼之欲出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1-13 15:28 
核心提示:在付亮看来,拥有位置服务、移动游戏业务、企业信息化等业务的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传统的ICT(ICT是信息、通信和技术三个英文单词的词头组合,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企业以及手机终端厂商,均可能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电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最新一道口子,是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1月8日,工信部网站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称,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试点时间初定两年,自试点启动的一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2项保障措施,其中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硬性”要求颇多,具体包括:试点期间,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运营商至少与两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向民资开放的呼声由来已久。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非公36条”已解决了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而2012年6月,工信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将引导民资进入电信业八大重点领域,其中就包括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中国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昨日称,《试点方案》是对《实施意见》的落实,使民营企业在电信领域的业务能有一些作为,国家以后会对另外的七个领域进行试点、放开,可以说《试点方案》标志着电信重点领域开放的开始。

虚拟运营商

所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不具备移动网络的企业从基础运营商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再整合自身资源、通过自有渠道对外销售。从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即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一般称虚拟运营商。

移动虚拟运营在国外已经开展多年。据《人民邮电报》1月7日给出的最新数据,全球共有1100多家移动虚拟运营商,其中大部分位于欧洲、北美等发达地区,2011年全球共有移动虚拟运营商用户1.05亿户,占全球移动电话用户数的1.8%%。

早在2005年中国就曾传出“虚拟运营商管制将放开”,然而之后几年,电信运营商重组和3G牌照发放提上议事日程,放开不了了之。

业内普遍认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可进一步引入竞争,继而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之前有传言称,明年6月将发放一批虚拟运营商牌照事宜。但这一关于时间点的说法未获官方证实。

对于腾讯可能率先拿牌的相关提问,腾讯公司昨日未予回应。

电信业分析人士付亮昨日对早报记者称,不应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的讨论过分集中在腾讯一家企业上,类似淘宝、国美、苏宁、天音、迪信通等本身也有网络的,将来可能会有更多合作机会。

付亮进一步说,淘宝有大量的地面推广人员,其客户(小卖家)有类似的移动通信服务需求,淘宝可通过阿里云整合通信、互联网服务。而国美、苏宁优势在营业网点,易建服务网络。

“申请门槛降低”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部分受访通信增值业人士表态谨慎。某主营通信增值类业务的上市公司高管昨日称,按照企业的发展规划,肯定会涉及基础通信业务,但现在进入太早,企业还要针对自身的发展状况与政策的进一步走向来做决定。

可见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申请民企资质仍有相当门槛要求。

付亮直言,即使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民营企业在行动前也要想清楚。

按付亮的说法,申请企业虽然不需要建设物理网络,但运营的服务体系、后台建设也需要庞大的投入,成本回收的速度难以预计,实际上进入门槛还是挺高的。

“仅依靠单纯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很难生存。”付亮称,其前文提及的企业则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进行整合。

在付亮看来,拥有位置服务、移动游戏业务、企业信息化等业务的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传统的ICT(ICT是信息、通信和技术三个英文单词的词头组合,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企业以及手机终端厂商,均可能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已经降低门槛,没有了更多的要求,只要符合资质的民营企业都可以尝试进入。”曾剑秋亦指出,既然是投资,企业肯定要充分评估风险。

原中国科学院秘书长、通信技术专家侯自强(微博)进一步说,基础电信运营商在传统通信业务垄断程度较高,新进者一定要思考是否有创新业务模式,否则很难获得成功。

不仅是业务类型需要考虑,虚拟运营商也要明确自身的规模。付亮表示,传统虚拟运营商要从区域性市场切入,然后逐步寻求机会铺向全国。

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还警告,不同于其他行业,电信行业实际上受政策限制太多,民营资本进入后,能否发挥自如还要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2月,中移动总裁李跃在回答“如何看待微信”的提问时,曾开玩笑说“不敢得罪”。腾讯董事长马化腾随后隔空回应:腾讯与运营商的关系是上下产业链承载关系,不是外界所说的对立和并行的关系。马化腾还透露,腾讯准备在广东尝试与运营商创新型的合作,但至今没有更多相关消息被进一步披露。

保障条款或遭落实难

 

观察人士普遍认为,于三大运营商而言,短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向民资开放试点的冲击有限。

“冲击不会太大。”侯自强说,三大电信运营商垄断地位是很明显的,用户群庞大,而虚拟运营商培育用户需要一定时间,规模也难以匹配传统的经营者,“批发和零售谁更有优势?”

付亮进一步说,虚拟运营商要购买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基础运营商的物理网络需要付费,自己赚的钱被分走了一大块。

“三大电信运营商之间实际上还可以通过虚拟运营商的业务扩展,向对方的传统势力范围开拓。”付亮称。

以腾讯为例,付亮说,腾讯与三大运营商一直是竞合关系,还很难脱离运营商发展。

“很多人都说腾讯的微信对运营商的几乎全线业务造成威胁,说腾讯会革了电信运营商的命。事实上,(腾讯)直接进入该领域的话,竞争激烈、用户需求等方面也没有什么特色,反倒产生负面效应。”付亮说。

“在市场开放后,公平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基础运营商提供服务时收取的价格以及所提供质量,虽有保证性的条款,但在落实时未必能有好的反映。”李易这么说。

在李易看来,线路、频谱在基础电信运营商手中,其对自营业务进行优先是难免的,而且有些技术上的指标差别也不好评判,问题是出现在基础电信运营方面,还是其他方面。

而且,一旦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产生纠纷,如何处置也是个问题。

付亮直言,电信管理机构有时并不能发挥很好的效果,“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矛盾有时都解决不好,有‘和稀泥’现象,何况现在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关系更为复杂,这二者存在合作、竞争与服务的关系。”

财新网昨日援引参与方案制定的工信部内部人士的话称,在《试点方案》制定过程中,工信部就已充分考虑为基础电信运营商、转售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管是让运营商占据上游主导权、虚拟运营商无所作为,还是让虚拟运营商分流用户、造成运营商危机,都是走向了极端。”

名词解释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所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转售企业资质要求

(一)必须为中资民营公司。

(二)必须配备专门的客服系统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三)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

(四)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试点保障措施摘要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

(七)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

(八)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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