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舞剑 意在自保否?(2)
据融合网|DWRH.NET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9月份,全国OTT机顶盒出货总量已超过4500万,这个数据除了正规盒子企业销售量之外还包括了部分山寨机顶盒的销量。对于这样一个数据,融合网|DWRH.NET认为,这只是一个保守的数据,在互联网电视新政没有如此严厉之前,包括一些正规机顶盒企业,比如,某米、某视这样的企业,都曾通过各种方式把终端铺到非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及城市。
企业在受到利益驱使下,让他们对于OTT TV产业发展的空间越来越丰满,跨界融合、资本联姻、商业重组,大量由视频网站自制甚至网友上传的节目,以及各商业机构私自从海外购得的互联网节目正源源不断地进入用户的电视机,电视内容也正慢慢游离于监管之外,大量色情淫秽、血腥暴力、有损社会公德,甚至是他国有意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影像和言论充斥荧屏。
这种现象的出现,对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构成严峻挑战,也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新兴媒体建设的最终目标“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抵御国际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严重背离。
广播电视具有多重属性,其中之一就是以公益属性为主,具有喉舌功能,作为互联网电视这个新生的事物也势必要从内容、平台、终端、市场准入等各方面受到相应的约束,互联网电视需要在政策规定的空间内发展。不能够因为从技术层面实现了OTT一记轻松的过顶传球,就让整个电视屏挣脱政策管辖的缰绳,成为凡人可进的自由市场、开放之地,这是不能出现的。
全球监管互联网信息尺度大同小异
网络信息安全是各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近几年也在互联网监管力度上狠下功夫。尤其2014年,在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之际,国家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力度从战略层面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划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互联网电视是互联网与电视相结合出来的一个新生事物,更是互联网产业的一个延伸,结合事件发生的行业背景与社会背景,也就顺理成章地找到了广电总局此次整改的根本动因,那就是着眼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战略高度,从文化传播内容安全、舆论宣传阵地管控层面对电视屏幕的全面、彻底整顿。
也许你会反问,这难道又是中国特色?
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监管绝不是中国特色。高声宣扬“网络自由”的美国,从来都没有放松对互联网的防范和管控。尤其是“9?11”事件之后,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两部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通过这两部法律,公众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可以受到监视。此外,美国还对《联邦刑法》、《1934年通信法》等进行修订,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互联网信息。
更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美国还强行对别国网站进行封锁。美伊战争期间,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申请及解析工作被终止,所有网址以“.iq”为后缀的网站也在瞬间蒸发;2004年,利比亚与美国在顶级域名管理权问题上发生分歧,利比亚因此在互联网上消失了3天;2009年,美国以“支恐”为借口,切断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苏丹等国的MSN即时通讯,开创了信息制裁的先河。同年,美国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协调和整合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下属6大网络行动中心,并通过立法方式对互联网进行监管,《通信行为端正法》、《将保护网络作为国家资产法案》、《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等都是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条例。
以《儿童在线保护法》为例,一旦发现有人制造、持有及传播儿童色情,立即会被起诉,在网上下载及在电脑里保存儿童色情资料,也会被定罪。
对视频内容进行管制也不是中国独有,在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着严格的监管——美国有FCC(全称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英国有OFCOM(是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后的管制机构);加拿大有CRTC(全称为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新加坡有信息通信和艺术部;日本虽然没有具体的融合性职能管理部门,但暂时由日本的IT综合战略总部统筹相关各部门工作,上述各国这些机构的一个共同特点,都是通过控制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例如,FCC就规定美国2000年1月以后生产的电视机或机顶盒都必须安装分级芯片,对节目播出进行限制。美国还有严格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分级审查制度,由美国电影协会负责组织的由家长们组成的委员会,根据电影的主题、语言、暴力程度、裸体程度等分为G、PG、PG-13、R、NC-17等几个等级。(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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