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产业会变为“遭殃”产业吗?(3)
3、在广电系统内,农村有线电视的生存空间受到上级电视台的挤压和盘剥。广电行业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两个部分,一是节目制作部分的广告收入,一是网络部分的收视费。作为中央、省级电视台,其节目部分有巨额广告收入,其网络部分因为主要是在省会城市,投资成本低,投资回报高,两者相得益彰,互相促进,可以实行良性发展。而农村广电部门节目制作部分与网络传输部分是互相拖累,恶性循环。就广告收入而言,一方面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本地市场潜力有限;另一方面上级台的广泛覆盖,挤占了外地广告进入本地市场的空间。上级公益频道在履行公益职能的同时,可以获得巨额广告收入,县市网络在为上级台传输公益节目内容的同时时也免费为其传播了广告,这就意味着农村有线网络也参与了其商业行为。但农村有线网帮助上级台承担了公益职能,却没有享受上级财政的扶持;参与了上级台的商业活动,却没有分享其商业利润。更有甚者上级台不仅要县市网络免费为其传输公益频道,而且还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强迫县市网络为其免费或以及低廉的价格传输其商业频道。正是因为广电行业内部利润分配严重不公,导致占广电行业从业人员80%并为全国80%的人口提供信号传输、维护及社会管理服务的农村广电部门,所获得的收入却仅占全国广电经营总收入的15%。
4、在本行政区域内,广电部门承担的社会职能与其获得的财政支持严重不符。在没有发展有线电视以前,广播电视是纯公益事业,基本由财政全额负担,但有线电视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各级地方政府认为广电部门有产业经营收入,减少了对广电的投入。这样导致农村有线电视处于市场与政府两头靠不着的境地。政府认为广电的发展应该找市场,而实际上农村有线电视并没有享受也不可能享受公平的市场待遇。更有甚者,用户习惯性认为收看电视节目,倾听党中央的声音,本来就不应该出钱,以致有线电视收费十分困难。
5、有线电视的“垄断”不是市场垄断,不是以追求暴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有线电视的经营从外在形式上看的确具有垄断的特征,但这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的,是党管宣传舆论的需要,而不是广电部门为了追求暴利。事实上,有线电视的投入与电信相当,但其价格却只是电信的零头,一直是作为公益事业在办,只是微利运行。把有线电视视为垄断行业,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所述,有线电视尤其是农村有线电视不是纯市场化、商业化的产物,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如果要将有线电视推向市场,政府必须充分考虑其产生和发展背景、现状,化解其沉重的公益包袱,让其享受公平的市场待遇。
四、农村广电工作者对数字直播卫星运营方式充满困惑,对农村有线电视发展深感担忧
数字直播电视是通信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成本低、效果好、维护简单等众多优点,作为广电工作者,应该拍手称快。但是,有关部门在推广新技术时,应该考虑国家政策的连贯性,避免在推广新技术时损害传统产业。目前,尽管有关部门明确指出,数字直播卫星只对“看不到电视、听不到广播”的地方免费提供,但农村广电工作者对直播卫星的运营政策仍然还存在很多困惑。直播卫星对农村有线电视的冲击不是这两句话就能解决的,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要弄清楚。
第一、“免费”与“付费”的冲突。过去,只有无线信号是免费向用户个人提供,大多数卫星电视信号虽然不收费,但政策规定是不允许个人接收的,只能通过有线网络支付一定费用后方可收看,成为了事实上的收费频道。但是现在在过去“看不到电视”的地方却可以免费收看卫星电视信号了,而有线网内的用户却要付费才能收看。同样是卫星电视信号,前者不加密实行免费收看,后者要支付费用,这对有线用户明显不公平。
第二、“看不到”与“看不起”的关系。“看不到”与“看不起”是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属于国家的投资成本问题,后者是对群众的政策待遇问题。这两个问题应该分开考虑而不能混为一谈。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解释,直播卫星要解决的首先是“看不到” 的问题,既然这样,那么只要直播卫星发射上天,电视信号可以覆盖到那些“看不到”的地方就行了,就象有线电视把光纤牵到村里一样,群众要收看节目,就要跟有线电视用户一样,自己购买相应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而不应该免费提供。如果要解决“看不起”的问题,就不能简单地以用户的居住地来划分。因为即使在“看不到”电视的地方,不一定人人都支付不起电视收视费;在已经“看得到”电视的地方,也不一定人人都能支付得起电视收视费。要解决“看不起”问题,必须以群众的贫富程度为依据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对“看不到”和 “看得到”地方统筹考虑,不应区别对待,造成人为歧视。(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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