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广电一号文对OTT市场的影响
本文章原标题为《剖析广电一号文对于OTT市场的影响》
2013年1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的一号文,该文件的出台对于目前的电视新媒体市场将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将试图从网络视频、通信运营商、牌照商、平台、终端厂家、有线网络运营商、电视台等多角度进行分析,与业内分享。
点评: 如果说之前的广电总局的政策更多关注有线网的发展,以及试图借此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转型。那么从十八大后,广电开始把关注重点转向自身的根基-—电台电视台。开始为电视台的未来发展谋求成长机会。此次1号文内容中所表现出来的细节可见一斑。不仅指明发展方向,更提出了诸多实施中的细节,无论从人员配置、资金来源以及与保障措施来看,都把网络电视台的建设推向了各地的一把手项目。
2013年,各地的网络电视台将会掀起建设高潮,而且和以往单纯的网络视频不同,由于有了互联网电视的存在,各地电视台或许会更积极的成为互联网电视中的一支新军。虽然他们的参与,难以成为互联网电视的主力,却会使得现在已趋复杂的互联网电视产业更加的复杂。而且对于现在的互联网电视政策监管也会带来很大的变数。
从目前所了解的电视台的发展现状来看,在不少地方已经形成了电视台+电信的IPTV模式,以及电视台+第三方或独立的OTT模式,这次文件的推出,将对于他们更积极的投身互联网电视(OTT)更加的积极,也使得地方的电视新媒体形态越加的多元。
对于网络视频的影响,或许随着电视台步伐的加快,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在优质内容的互联网播出提供上会更加的谨慎。
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既要防备地方电视台独立发展互联网电视(OTT)业务,形成对IPTV的竞争,同时又可以考虑双方之间以互联网电视(OTT)的名义,直接合作发展IPTV业务。(不需要考虑IPTV多级播控的约束,从而形成市场腾挪空间)
对于牌照运营商而言,好处是多了很多内容合作伙伴,便于牌照运营商的内容集成聚合价值。而且传统电视台进入到网络电视台从事互联网电视(OTT)业务缺乏积累和经验,牌照商和电视台间有合作共赢的机会;当然,反之,地方电视台的本地化优势和利益驱使也会使其成为牌照商在各地的竞争对手。
对于平台、终端厂家而言,电视台在这方面存在着建设需求,有可能会形成短期内的各地纷纷上马的局面,因此是利好,多了无数个或大或小可以合作的客户群体。
对于有线网络而言,可能又会增加一个市场竞争者。网台之间的利益分歧会越来越明显。
对于电视台而言,如果把网络电视台的发展重心放在网络上,那么即面对来自于视频网站的竞争,又需要投入极大的资金建设CDN等,同时由于在网络缺乏影响力和品牌性,并且没有收费空间,最终难以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很难做起来。而借助网络电视台的发展机会,进入互联网电视(OTT)领域,侧重本地化发展,则是有模式可以循的。
当然,如果电视台这么做,会面临着来自现有互联网电视政策的合法性质疑,但由于本属于一个体系,又是区域化运营,估计是不反对,不鼓励的纵容态度。但同时,广电体系各地电视台的发展步伐也会受制于自身的市场执行力、影响力、思维方式和新媒体运营能力,恐难一蹴而就,市场更多呈现马太效应之势!(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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