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互联网电视的现实困境(2)
政策壁垒
资本的狂欢,并不意味着这新兴市场充满机遇,实际上政策壁垒,是各路企业都难以逾越的难题。
“尤其是小米科技这种互联网企业做盒子,实际上是在向广电领域渗入,这是一个跨界行为。”吴纯勇向新金融记者表示,既然跨界,那么必然要遵守广电行业的游戏规则。
不遵守,那就只能离开或者调整。刚发布不久便暂停服务的小米盒子只是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事实上,早在2006年,陈天桥便推出了“盛大盒子”,从而将互联网内容搬到电视屏幕上。但在上市不到两个月,便突然中止。在不到一年时间里,“盛大盒子”耗费了大量资金,仅披露出来的研发费用就已经超过了1亿元,但机顶盒终端却大量滞留在各地经销商手中,宣告失败。
“这一行业涉及广电、电信这样的大型国有运营商”,吴纯勇表示,要想在互联网电视这一行业大展拳脚,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牌照、编码和接入播控平台。
根据广电总局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业内称181号文)中的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在18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连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
目前,国内互联网电视牌照方分别为CNTV、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杭州华数、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CIBN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内容管控,会是OTT-TV行业面临的根本问题。在政策的管控下,呈现给用户的内容很难保证多样性。试想一下,盒子是用户买的、网络是用户申请的,内容提供商要是拿点没意思的东西来,用户还不如在DVB、IPTV上看内容呢,至少画面清晰,观看流畅。”OTT行业观察人士李易向新金融记者表示,181号文的确对于不少希望进入或已经进入的OTT-TV设备商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OTT-TV设备商从源头控制播放的内容,以确保传播导向的正确性和内容的健康度,但其关于“互联网内容直接呈现”的相关规定不仅大大降低了OTT-TV设备的可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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