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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应购买哪一种版权?(2)

来源:速途专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1-28 16:48 
核心提示:因此笔者决定写几篇这方面的文章,谈一下自己对互联网电视涉及法律问题的一点见解。今天先分析一下互联网电视涉及的版权种类。 广电总局2011年底颁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第二项第4点规定:互

因此笔者决定写几篇这方面的文章,谈一下自己对互联网电视涉及法律问题的一点见解。今天先分析一下互联网电视涉及的版权种类。

广电总局2011年底颁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第二项第4点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内容在审查标准、尺度和管理要求上,应当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一致,应当具有电视播出版权。”笔者认为,该规定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

通过小米盒子,可以在电视机上实现两种视频播放方式,一种是类似电视台的视频直播,一种是点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直播属于广播权的范畴(虽然名字叫广播权,但视频领域也是适用的),法律原文: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而视频点播则属于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法律原文: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直播是单向的,你播我看,时间上用户没有自主权。而点播是双向的,我点你播,时间上用户有完全的自主权。在直播和点播之间,机顶盒还有一个视频回看的功能,虽然回看的是直播内容,但因为也符合“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也属于点播。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一项业务适用哪一种版权,显然应当由业务的性质,而不是视频展现的屏幕来决定。对于小米盒子而言,其直播业务应取得影视作品的广播权,而点播及回看业务应取得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广电总局《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强行要求互联网电视应当具有电视播出版权(即广播权)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该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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