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应购买哪一种版权?
近日,在手机领域风头正劲的小米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小米盒子”的产品,可以让用户使用遥控器就把互联网上的视频网站内容在电视上播放,此外,还支持在电视上玩游戏、听音乐、看照片等功能。但奇怪的是,该产品推出不到一周就进入系统维护并暂停了视频内容服务。
有报道称小米盒子属于电视机机顶盒类产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相关文件规定,该类产品必须获得牌照才能提供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小米盒子虽然已经和持有牌照的华数合作,但其还可以连接腾讯视频、搜狐视频、PPTV、风行等内容提供商,这显然违反了广电总局181号文中关于机顶盒只能提供唯一一家牌照获得者内容的要求。
这让笔者想起了2005至2006年间在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供职时盛大盒子的遭遇,当时盛大推出了一款把互联网内容搬上电视的产品,名为“盛大盒子”,也遭到广电总局的封杀。
今天笔者又看到一篇题为《小心,它们碰不得:创业者应该避免的三个创业方向》的文章。提醒创业者莫入互联网电视服务领域,文中提到:“这块市场的技术门槛已经在Apple TV的示范作用下降低到一个相对低的地步,各种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和智能家庭的概念也逐步被人们接受,可以说这块市场正不断成熟起来,”但“创业者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永远不要耍小聪明,永远不要把自己估计得过于强大,否则只有死路一条”。
上面的报道和事实都有个悖论,尽管技术已经成熟,但互联网电视是雷区,碰不得!这是为什么?互联网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如果能让互联网的内容从电脑上走进电视里,显然对社会进步、文化繁荣都有巨大意义,但为什么中国的创业者不能做互联网电视的产品?互联网上的视频内容都是由广电总局颁发《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合法网站播放的,为什么小米通过机顶盒向用户提供就违规了?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互联网电视的部门规章到底有没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尺度?(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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