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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各方发挥优势寻合作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者:许冬琦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7-31 09:10 
核心提示:由于商业模式上存在与广电、设备厂商等业务参与方的合作与利益分成问题。内容引入上,视频领域中内容也始终是留住用户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国移动需要与多个内容提供商合作,引入大量精彩的内容,才能将OTV发展壮大。

本文章原标题为《互联网电视仍处探索阶段 各方发挥优势寻合作》

对话嘉宾:

中广互联分析师 熊飞

三网融合专家 吴纯勇

格兰研究

易视腾CEO   侯立民

三网融合的实质是不同运营商面向观众提供物美价廉的综合信息服务,广电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第一阶段试点中都进行了融合业务尝试,如互联网电视业务。今年以来,在国家部署宽带战略和互联网电视政策逐渐明朗的背景下,尤其机顶盒厂商在181号文政策后合法化,产业链各方都开始在互联网电视业务方面进行更多合作,那么其合作模式是什么?电信运营商如何开展家庭业务?本期《通信世界周刊》邀请多位业内专家对此进行探讨。

《通信世界周刊》:目前国内互联网电视关注度很高,但发展并不快,其存在哪些政策因素?

格兰研究:政策影响主要表现在地域限制和内容管理上,首先,181号文指出,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机顶盒产品,应在“三网融合”试点地区有计划地投放,不得擅自扩大机顶盒产品投放的地域范围。其次,中国特色的内容管理体制导致在内容管理上,中国与国外互联网电视业务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内容管控是国内互联网电视业务无法跳过的一环,国外的发展经验对于国内的参考价值小。因此,未来政策走向不明朗,181号文为互联网电视产业的未来发展埋下了伏笔,未来的相关政策对产业是挑战还是引导,其影响变得不确定。

侯立民:在政策、产业环境经过一段积累后,未来发展趋势将引导家庭端,在移动互联网上的竞争目前格局已经比较稳定,宽带市场将成为主要盈利市场。而牌照对运营商来说是有利于合法运营。终端厂商要使其终端“合法”,更好地提供用户体验,与运营商协同、配合运营商去推广营销。

熊飞:最大政策问题是技术日新月异与监管相对滞后的矛盾,不断出现的新技术对现有的管制政策不断旁路,监管部门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现有限监管。就政策趋势而言,预计监管当局在牌照与非核心内容上会逐步放开。

《通信世界周刊》:广电运营商和电信营商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各自优势是什么?开展家庭业务有哪些发展模式?

熊飞:电信运营商的优势在于拥有基础宽带网络,这对于在没有“网络中立性”概念的中国可以随时“卡别人的脖子”。有线运营商的优势是拥有海量电视用户基础,这使其能够在自有核心视频业务之上通过互联网电视提高用户粘性。具体来说,中国电信的优势在于有很好的 IPTV运营经验,可以自如地在IPTV与OTT之间切换。中国移动上马OTV项目,更多是跟有线(比如东方有线)等的合作为主。而中国移动没有TV屏用户和固网设施,与有线、手机视频以及移动互联网结合起来,是不错的突破点。

格兰研究:发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电信运营商终端定制模式;以电信运营商为主导的合作运营模式(多屏融合);以网络传输为主的管道发展模式。(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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