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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挑战路权监管(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仇飞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7-21 11:08 
核心提示:刘春泉:目前法律条件下,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还是以现有法律判定法律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面临车辆是否符合交通法规定的行政法合规责任。 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承担驾

刘春泉:目前法律条件下,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还是以现有法律判定法律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面临车辆是否符合交通法规定的行政法合规责任。

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承担驾驶人的责任。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汽车厂商本来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无人驾驶情形下,汽车厂商是不是交通参与人就会成为问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汽车硬件问题、软件问题、交通设施问题、还是其他因素导致的,需要由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定。

其次,在无人驾驶情形下,发生事故要求乘车人承担责任,我认为不合情理。无人驾驶事故风险应该要么由乘车人投保的保险承担,要么由生产销售汽车产品的软硬件厂商承担。

此外,无人驾驶车厂商也有可能通过合同方式对其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分配进行法律设计,这种设计可能影响最终责任判定。

人工智能引入后需关注平台责任

记者:在无人驾驶情况下,由于引入了人工智能,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分担时是否要考虑开发企业的责任?

王旭:我认为无人驾驶情况下,违法责任承担主体确定应该类型化,对于仍然设置驾驶员席位的,只要有人在位,哪怕只起监控作用,也应该推定为驾驶员,直接承担责任;对于完全由电脑控制、只有乘客的情形,应该由乘客作为使用人承担责任,因为他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对于没有乘客的,例如利用无人车送货,可由运输承揽合同约定责任人,没有约定的可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上述情况下,我认为无人车驾驶设备及技术的开发企业都应该承担产品瑕疵担保的连带责任。

朱巍: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但对无人驾驶车的责任分担,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

以前的责任分担注意涉及肇事者、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有时还会有车辆的产品责任问题,但对于无人驾驶来说,会增加平台责任,也就是说伴随着人工智能系统的加入,出现了另一个驾驶“大脑”,由此产生了平台责任。我建议将平台责任的构成、分担、举证和归责原则,保险的类型、品种,驾驶员的过错、路况、地图问题等,都写进法律。

未来立法有两个思路供选择

记者:如果我国要对无人驾驶立法,会有哪些路径选择?

王旭:如何填补目前法律空白,无非两个思路,一是与时俱进,制定无人驾驶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适当的时候或产业规模较大的时候,推出单行法律法规。二是进行法律解释,扩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于驾驶者的外延,从法律上来讲,亟需由此研究什么是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必须设计出新的责任主体,以确保秩序。(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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