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VR第一案判赔5亿美元(3)
高德公司诉称,胡先生利用职务便利,与滴滴公司劝诱公司另外6名高级工程师或资深工程师在很短时间内相继离职,上述员工在高德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几乎同时开始为滴滴公司服务,上述人员在高德工作时均属于胡先生团队或与其有紧密业务联系的部门,是公司重要研发人员,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部分工程师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高德公司诉滴滴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7件案件的焦点在于:1)如何证明滴滴公司和中智公司系共同为离职员工规避“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而合谋;2)如何证明滴滴公司获取或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以及那些商业秘密。
简单说,高德离职员工在加入滴滴前或后,是否不当披露了掌握的相关商业秘密给滴滴公司,或者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用于了滴滴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是最大关注点所在。
员工非正常离职:或成商业秘密保护与不正当竞争高发领域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高德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281件,发明授权数是75件,实用新型数是7件,外观设计数是317件,而滴滴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113件,发明授权数是6件,实用新型数是5件,外观设计数是40件。
可以看到,从专利规模来看,滴滴远不及高德。
值得一提的是,高德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地图、导航等领域,而滴滴的专利申请,早期主要集中在车辆调度,后在导航或地图相关领域也有一定的涉足。
比如,滴滴正在推进基于大数据的所谓“智慧交通”,而这种布局必然离不开地图、导航等基础技术的使用。
事实上,近年来,“挖角员工”已经成为一些公司“弯道超车”发展的重要策略。
而“挖角员工”之所以备受青睐,关键在于相应员工在原公司从事特定技术或研发有较长时间,对于原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发展路径比较清楚。
对于成功“挖角”的后进公司来说,可以缩短在特定领域学习、跟进或创新的时间、人力和技术成本。
不过,“挖角员工”也成为各类纠纷、诉讼或案件的焦点所在。(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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