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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规正式出台:六大亮点释放“红利”(2)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07-29 10:10 
核心提示:《暂行办法》规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登记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可成为网约车。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社会车辆,即私家车做网约车后如何退出,是否严格执行出租车强制报废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登记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可成为“网约车”。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社会车辆,即私家车做“网约车”后如何“退出”,是否严格执行出租车强制报废标准,《暂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简单说,如果网约车车辆未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条件,但从事运营时长达8年时,要退出网约车可继续作为私家车使用,这样可有效保障营运安全和各方权益。

关注点三:松绑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单一隶属要求

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曾要求平台应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且禁止网约车司机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

但最终版《暂行办法》用更灵活的方式处理了相关问题。

首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其次,在明确网约车平台运营主体责任同时的,对于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平台应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不强调司机必须与平台签订单一形式的“劳动合同”,相当于允许“兼职司机”的存在。

最后,对于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最终版《暂行办法》取消了有关网约车、司机不得在多个平台注册的禁止性要求。

显然,最终版《暂行办法》的做法,既符合当前各专车平台与司机的实际做法,又强化了平台承运人责任,有助于乘客利益的保障。

关注点四:规范平台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平台资质申请的要求,曾需要平台公司在所服务区域逐一申请办理相应资质。(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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