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把脉新型金融犯罪(2)
此外,自2011年5月起,周辉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但所募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
截至案发日,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最终,周辉以集资诈骗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该案主办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说,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事实表明,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虚构事实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而且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归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属于庞氏骗局。因此,法院判定周辉的行为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
新型网络传销傍上“互联网+”
在最高院公布的案件中,还有一起是当前新型网络传销的典型代表——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介绍,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为平台,通过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
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
针对此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表示,新型网络传销傍上了“互联网+”,打着“金融创新”旗号,披着科技的外衣,隐蔽性、欺骗性更强。而如何区别合法的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成为办案的一大难点。
办案过程中,叶经生等人辩解金乔网是消费模式的创新,实现了顾客、商家和平台的共赢,不应对金乔网进行打击。但办案人员在审查后发现公司除了收取保证金、10%的消费款外,没有其他经营收入,金乔网所有活动都围绕如何引诱消费者缴纳入门费展开。
邹利伟介绍,网络传销犯罪花样形式很多,除了上述网络购物返利模式,类似案件还有虚拟币模式(以投资、销售虚拟币为名,以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微商传销模式(在微信、微商平台上以造假炫富的手段发展人员)、点击广告返利模式(宣称只要点击广告就能获利)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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