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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在监管红线上的车贷平台(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仇飞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5-03 11:38 
核心提示:合同上写贷款37万元、月利3分,一方面是为了让您到手的钱能多一点,您实际还是按30万元、月利4分贷款的;另一方面也是请您帮我冲冲业绩。业务员看出了凌英的疑惑,随即解释说。 凌英心想,只要实际到账金额不变、也

“合同上写贷款37万元、月利3分,一方面是为了让您到手的钱能多一点,您实际还是按30万元、月利4分贷款的;另一方面也是请您帮我冲冲业绩。”业务员看出了凌英的疑惑,随即解释说。

凌英心想,只要实际到账金额不变、也没多付利息,合同上多写一些金额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凌英便按照业务员的提示,在多份合同上签了字。

凌英向记者出示的一份名为《还款说明书》的合同显示,贷款金额为37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年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扣除利息费33480元、咨询管理费55800元、抵押费500元、GPS费用1800元、服务费800元后,到账金额为280420元。

而记者注意到,在该合同右下角还有手写的“综合费率4%”的字迹。对此,凌英告诉记者:“业务员说不用考虑合同上其他的内容怎么写,主要看还款计划和还款详情就行,这部分实际上是按借30万元6个月、月利4分计算的,每个月还11000余元。业务员还解释说咨询管理费是固定的,如果按30万元做合同,我到手的金额会少3万多元。”

抛开合同约定不论,借款人原本协商确定的借款30万元,实际到账却只有28万元,平台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只要最终放款和合同放款不是一个数额,平台就涉嫌收取‘砍头息’。按照合同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只要是贷前收费,无论收费名目是利息费还是服务费,都属于‘砍头息’。”知名互联网金融行业观察人士延广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此外,延广指出,即使不算“砍头息”,睿本金融向借款人收取月利4分的做法也已经违规,“无论用单利计算还是用复利计算,月利4分意味着年利率远超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则认为,借款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

还款流向“超级放款人”

尽管在咨询律师后,凌英得知其签订的合同因利率畸高无效,但凌英觉得,既然已经成功借款就应该按时还款。

“还款利息是直接打进一个名为张泽昊的浦发银行个人账户中的。”凌英说。

在廖天虎看来,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还款应该直接打入银行存管账户,再分配到出借人账户,如果存在与平台方关联的中间账户作为“超级放款人”,则不排除平台存在资金池,这种做法涉嫌非法集资。(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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