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传销遭央视曝光(2)
总的来说,微商一直以来就被许多争议笼罩着,营销方式零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监管匮乏。虽然与传统的传销存在差别,但始终都摆脱不了传销的“阴影”。
没有电商基因的微商难以发展
据百度2015年发布的知道大数据可知,有55.4%的微商进货渠道来自“上家”,91.55%的微商每月成交的客户数在10人以内,而月销售额低于1万元的比例高达97.18%,而事实是,大部分的微商都不赚钱。
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许多微商都停滞不前,无法发展下去。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新广告法的影响。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含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站、甚至手机APP等都归入互联网广告的监测范畴。一经发现转发广告有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由此可见,微商也必然会受到新广告法的限制。
其二,用户没有微商购物习惯。阿里电商已深入人心,一提及网购首先想的是淘宝、天猫,而提及社交则首先想的是QQ、微信。这种心理在已经形成习惯的情况下,是很难改变的。而对于用户而言,购买习惯通常是决定购买行为的第一要素。
其三,监管漏洞,不符合市场公开透明可选择原则。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早在2014年就已经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可是,目前大部分的微商仍旧没有办理相关证照,存在监管漏洞,完全不符合市场公开透明可选择原则。
其四,腾讯做社交关系,没有电商基因。微信是以社交工具为载体,朋友圈推广难以和电商融合。微信不能向电商模式趋近,因为成为电商社区的话,将意味着彻底的转型。因此,想做到和电商相似的规模化,目前来说无法实现。
如今,微商已呈两难的局势。销售模式的很难逾越,朋友圈不太会变为微信的商业模式。加之朋友圈的地域和人数限制,使得其规模化是难以成形。这种龙蛇混杂的社交电商,也让民众难以接受。
模仿淘宝电商模式,将微商打通是出路
早前,央视就将“微商传销”定义为三大特性:1.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3.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