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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商约战是否触及法律红线(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梁代杰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8-22 14:55 
核心提示:此外,商务部在2011年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也对此作出规定: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

此外,商务部在2011年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也对此作出规定: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对于断货、物流等原因导致消费者下单后无法获取货物的,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47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待电商的价格战,消费者一方面要理性选购,一方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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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低价销售

遇到虚假广告怎么办

并非所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则在其基础上作出了更详细的阐述,明确规定下列五种商品允许低于成本价出售:积压商品;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遇到虚假广告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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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制定电商营销规范

此次价格战反映出目前我国在电商市场上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针对该情况,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8月17日表示,我国《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等标准已经列入制定计划;商务部还将制定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相关规范,促进电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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