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600037)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 2011-004
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1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499,904,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郭章鹏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现场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取得了广告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京工商广字第 8005 号) 现将《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的条款做如下修改: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承办(不含发布)外省市卫星电视节目落地频道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业务;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有线电视自有界面发布广告(不得在点播节目中发布广告);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99,904,175 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新一届董事会明确以下相关内容:公司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在任职单位行政职务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薪酬,不从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董事的绩效考评及薪酬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99,408,379 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495,796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规范公司监事薪酬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新一届监事会明确以下内容:公司监事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职务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薪酬;公司监事会主席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99,408,379 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495,796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国家开发银行拟向公司提供 15 亿元的授信额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99,408,379 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495,796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李菊霞律师、牛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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