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调行政许可(3)
在此意义上,他认为,“证监会此次调整,有利于防止出现标准因人而异、尺度宽严不一的情形,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也将大幅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适应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有效后续监管力避“监管真空”
权威人士指出,这一调整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比如,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审核人员;实现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全过程公开。而且,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相关职能处室要定期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的专项检查。
对证监会而言,后续监管也需跟上。“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关法定责任和监管规划不变,应当继续执行。”前述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以后将继续强化取消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此同时,还将完善协调配合制度。比如,全部行政许可都要查询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必要时还需征询稽查、处罚部门意见,确认申请人不涉嫌违法违规,或者由派出机构组织专项核查。”
采访中,南方某大型证券公司副总裁通过媒体建议,除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还要完善券商资质评价制度,借此强化行业准入审核体系,提高证券公司的综合管理能力。他同时建议,随着证券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网点设置的数量和区域限制。在他看来,近年来,沿海与内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呈现均衡化的趋势,而与之配套的金融服务业却仍存在巨大差异,其根本原因就是基于行业地方保护的区域限制,“这不仅导致部分地区竞争不充分,相关行业和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也难以提高。”
谈及下一步改革方向,有权威人士指出,“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行政许可的地位与作用有所不同。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负责的,行政监管要相应收缩,适时淡出;对于市场无法有效调节的,行政监管要及时跟上。”
“与此同时,在宏观监管层面,要进一步研究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妥善处理证券机构与资本市场、其他金融行业和其他经济领域的关系,由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定与安全,上升为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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