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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从敏感日大额交易推定内幕交易

来源:法制网 作者:周芬棉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31 17:24 
核心提示:证监会7月29日通报一起内幕交易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证监会首例从特定股票敏感交易日的大额交易入手,倒查操作人员,发现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随认定其交易为内幕交易的案例。

——内幕信息知情人炒股赚11万被罚30万

证监会7月29日通报一起内幕交易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证监会首例从特定股票敏感交易日的大额交易入手,倒查操作人员,发现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随认定其交易为内幕交易的案例。

一向无甚交易的账户突显大单交易

刘洋是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总经济师。

证监会查明,“谢某某”资金账户,在2009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为546.43元,2009年10月15日,该账户突然转入资金高达400万元,转入后金额为4,000,546.43元。

但是,这个“谢某某”股票账户,自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23日,从未交易过“ST中钨”股票,2009年8月24日至10月15日,该账户仅有少量“ST中钨”股票短线买卖。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有人利用办公室台式电脑下单,为“谢某某”账户累计买入“ST中钨”421,100股,成交金额4,181,624.91元;2009年11月18日,卖出上述股票,成交金额4,219,741元,扣除税费15,613.06元,交易盈利为11,212.83元。

而这段大额交易的时间,正是ST中钨股票敏感交易日。2009年10月20日,ST中钨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湖南有色筹划ST中钨重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09年10月20日开市起停牌。2009年11月16日,ST中钨发布《关于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面广,相关各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完全达成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按两次公告的日期,该大单买入的时间恰好是ST中钨发布重大事项股票停牌之前,卖出的日期恰为该股票复牌之后。

证监会查实,操作该只股票的人是湖南建工集团总经济师刘洋。理由是,2008年1月9日至12月23日,“谢某某”账户MAC地址与刘洋在原工作单位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的台式电脑MAC地址相同。自2009年1月13日至10月19日,ST中钨股票停牌前,“谢某某”账户MAC地址与刘洋在建工集团使用的台式电脑MAC地址相同;IP地址与建工集团公网IP地址相同。

证监会在询问谢某某都交易了什么股票时,他竟然说交易了“申银万国”股票、万科A等股票。实际上,“申银万国”并未上市,何谈股票交易。

刘洋实为重组信息内幕知情人

证监会查明,2009年8月21日,建工集团在《关于湖南建工集团借壳上市进而实现整体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中提出:以ST金果、银河动力、ST中钨为重组对象,其中ST中钨为最优方案。建工集团总经济师刘洋是该重组事项的联系人,负责与湖南省国资委沟通,向其汇报《可行性研究方案》。刘洋从湖南省国资委获知,ST金果和银河动力已被其他企业选为重组对象,只剩下ST中钨作为壳资源。2009年9月,建工集团向湖南省国资委申请以ST中钨作为重组对象。2009年9月29日,湖南省国资委表示同意。同日,ST中钨第一大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仁春与ST中钨董事长杨伯华均表示同意。

此后,在2009年10月20日,ST中钨即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证监会认为,从建工集团制作可行性研究方案,到最后选定ST中钨作为重组对象,刘洋一直是知情人。刘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大单购入ST中午股票,已经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张远忠律师认为,内幕交易虽是令市场人士非常痛恨的行为,但查起来确实有很大难度,证监会首从某只股票敏感期存在大单交易入手,来倒查何者所为,推定内幕交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法,将不为人知的内幕交易的神秘面纱撕下来,且并不以是否赚钱或赚多少钱为据,作出行政处罚,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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