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订第三方存管制度
8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是对2001年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补充。
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修订草案》明确了“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单独立户方面,主要是防止资金被混合资金使用。即一方面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另一方面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
在封闭运行方面,主要是防止资金被违规占用。对此,《修订草案》通过3项划款监控措施建立了客户资金封闭运行制度。一是规定客户资金存取应当 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二是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间划转;三是规定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在总分核对方面,《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等5个角度,建立了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本次修订中,也对证券公司的创新预留了一定空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以往,证券公司代理客户结算业务,只能从主办银行划转,从而划转效率较低,如果证券公司从事新金融产品服务,其结算效率就会受到影响,本次修订后,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结算过程中,可以通过多家存管银行完成资金划转,大大提高的效率。这也是证券公司在实践中的实际需求。
06年7月方案, 当时要求证券公司代理客户结算业务,只能从主办银行划转,从而划转效率较低,这样如果证券公司新金融产品服务,结算效率就会受到影响,本次调整以后,,这也是证券公司实践中的需求。
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咨询等新业务的开展,它们有依法合规的收费需要,其原有规定中的收费模式也是没有的,因而这次《修订草案》中,也有所安排。
2006年7月,证监会开始于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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