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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探路IPO体制改革 王亚伟建议批量发行(2)

来源:南方网 作者: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9 16:50 
核心提示:而针对这些问题,宋丽萍指出目前收到的很多建议,包括关于提高IPO机制的灵活性;优化IPO的定价质量为新股发行的合理估值定价,改进严格退市制度等配套制度;强调各类市场主体要真正的归位尽责,包括引入对非理性报

而针对这些问题,宋丽萍指出目前收到的很多建议,包括关于提高IPO机制的灵活性;优化IPO的定价质量为新股发行的合理估值定价,改进严格退市制度等配套制度;强调各类市场主体要真正的归位尽责,包括引入对非理性报价的惩罚机制等。

其指出,“这些建议如何转化为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如何转化为我们行业的自律措施,是我们今天会后的任务。”

头号命题:监管层呼吁切断IPO利益链

而在下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众多议题中,监管层尤为关注保荐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与切断IPO利益链的问题。

朱从玖要求保荐机构、询价对象等中介机构采取审慎态度,在参与新股估值定价时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减少三重挑战给新股定价合理化带来的困难。要用适当的监管和制度的安排,使得用较小的代价能够比较大程度的改善或者提升信息的对称性。

事实上,这与近期证监会对于保荐和承销机构的多个新监管措施有密切关系,即保代人聆讯制度和未过会项目签字保代问责机制后,证监会宣布《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已经制定完成,这为保荐人的监管又添新的一环。

而朱从玖的最新表态,或意味着监管层对于发行审核中保荐与承销机构的监管将更加重视。

在监管层强调相关中介机构的应尽职责之外,切断IPO的利益链条也成为重要关注点。

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指出,要建立公平的新股估值的定价环境。首要的工作还是要切断新股发行过程中的利益链条,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恶劣影响,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如果直接或间接的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询价对象如果与承销人和承销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业务联系和其他关系,这些利益关系的存在一定会影响到新股股价定价的公平性。

其进一步指出这需要在制度上加以避免,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

而这直接触及的命题是为市场诟病已久的券商保荐加直投业务。

“从利益安排上来看,承销商有维护卖方的倾向,因为承销商的承销费是和募集额挂钩,超募越多,奖金越高。此外,承销商还通过PE公司持有了发行人的股权。这种情况下,承销商只有激励,没有约束,那么要求承销商做到客观公正、归位尽责,这是不现实的,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我对投行在PE阶段投资待上市的公司是明确反对的。”华夏基金副总经理王亚伟更是直言指出。

王亚伟建议新股采取批量发行批量上市方式

而在这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下半场中,发行人承销商与询价申购机构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博弈。

其中,基金业的明星人物王亚伟直指询价机构在这场博弈中的“弱势”。

事实上,去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约束询价对象,比如合理设定网下配送的配送量等措施,皆收到一定成效。

但王亚伟指出,新股询价参与主体是包括发行人、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三方,目前的制度安排偏重于询价对象,对强化询价对象的博弈力量考虑不够。

“由于信息不对称,买的不如卖的精,这是普遍现象,买方天然就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加上目前新股发行供不应求,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买方的弱势地位。”王亚伟直言。

“在很多情况下,询价机构只能做价格的被动接收者。”其进一步说明,“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某家询价机构经过认真的研究以后,打算对某个新股报出35元的价格,但是拟上市的公司它实际上想发50元,那么拟上市的公司就可以通过承销商来给这家询价机构打招呼,劝退这家询价机构,让其放弃报价。因为如果35元这个价格报过去的话,它会拉低整个询价的价值中枢,可能上市公司只能发到45元。对于询价机构而言,反正报35元也不可能落在最终的价格的有效区间内,而按照上市公司的导向改报50元自己也实在接受不了,那么这样何必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呢,于是也就放弃了报价,那么最终上市公司如愿以偿发到50元,一次性大量筹集到了超募资金,但是这是市场化吗?”(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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