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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出台新规:券商等金融机构可代销保险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傅苏颖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9 16:48 
核心提示:保监会4月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除了银行以外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均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拓宽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介渠道。

保监会4月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除了银行以外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均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拓宽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介渠道。

“征求意见稿”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而目前在金融机构中,只有银行才能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同时,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报信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必须具备,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等。

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而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代理机构和代理业务管理、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投保提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等方面的规定。并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固定区域内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对所销售的保险产品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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