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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操纵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二十年庄家演变史(6)

来源:钱经 作者:钱经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05 16:12 
核心提示:对资金/持股优势的定义在2007年9月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非常明确。在该《办法》定义的八种操纵市场行为中这么写道: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对“资金/持股优势”的定义在2007年9月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非常明确。在该《办法》定义的八种操纵市场行为中这么写道: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10%,是所有庄家试图绕开的数字。直接持有流通总量的10%,或者更少,意味着你的一举一动都会被严密关切。而如果触犯天条,可能遭遇十年的牢狱之灾。在2006年7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修改了第182条,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前的182条仁慈得多,5年是最高刑期。

操纵市场犯罪相当于高晓松醉驾20次

比182条更狠的是美国萨班斯法(《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该法案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如果不巧操纵了美国市场,事主受到的惩处相当于高晓松醉驾50次。

在中国,20次。

从1996年开始至2008年,中国证监会共查处上海和深证股票市场操纵案件共计33起。监管日渐严苛已经成为除资金之外的最大成本。由乱到治,每一段历史都如此,包括醉驾。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市场中,股票欺诈几乎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在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前的那轮过热的牛市中,坐庄的行为屡见不鲜。其中一个代表人物是大通国民银行主席维金,他被认为是最出格的庄家,不仅通过私募基金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还从自己的银行借出800万美元托市。直到1933年美国出台《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市场才逐渐走向规范。

从证监会行政处罚统计来看,自2007年以来处罚的案件明显增加。“并不是我们的市场乱了,而是真正落实到纸面上的处罚多了,曝光度越来越高”,一位从业超过10年的财经媒体同行说。具知情人士透露,2008年黄光裕调动的资金账户都在深交所的监控之下,买了什么股票卖了什么股票。当时黄光裕做庄中关村,深交所暗中委托山西证监局去查黄的一举一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老庄新庄

黄光裕可以说是新型庄家的代表——他们兼有双重身份,产业资本拥有者与企业决策人。在美国过去十年操纵市场的案件中,最常见的三类人是:证券从业者(经纪、交易员)、企业高层/内线以及大股东。大股东是个非常特殊的角色,他们不仅优先知道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这些内部信息的制造者、筛选者及决定者。

从2007年4月开始进入股改之后“大非(大股东非流通股)”的第一波解禁高峰开始,中国股市开始进入真正的大股东时代。全流通会理所当然的改变大股东的行为方式,大股东拥有更多为自己牟利的动机。股权分置前,大股东要盈利,只能与庄家合谋操纵股价,然后分成。但股权分置后,大股东本身就是庄家,从伪造上市公司报表、公司资本运作、二级市场操纵,整个流程都可能自己操作,甚至可以做到天衣无缝。不像周建明,后者从宁波银行(002142)证券大户室走出来,是个不折不扣以操盘为技巧的旧庄时代的人物。

2008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通知书》:宁波籍人士周建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等15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来推高股价,这做法太初级,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不过这是以前业内常用的手法”,一位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周建明栽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明确的“虚假申报操纵”这一条上。而其他七条典型操纵行为也在新规则下遭遇考验。(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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