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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1-17 15:16 
核心提示: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适应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适应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的战略要求,切实贯彻落实《证券法》的重要配套规章。

本次《收购办法》的修订,是在总结证券市场十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作出的重大调整。

新修订的《收购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中国证监会于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主要做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要求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明确了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三是允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过户的过渡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改选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四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责令改正。五是加强对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监管,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六是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要求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由财务顾问结合上市公司季报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可以预见,新修订的《收购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平台做优做强做大,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据了解,为保证《收购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同时,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和加强业内培训,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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