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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代持灰色交易萌生 PE募资私转公路径调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植 范璟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31 16:50 
核心提示:一份500万元的基金认购份额,由2-3个企业家共同出资,再委托一位信得过的企业家作为份额代持人,类似情况在PE圈子并不少见。近日,一位私募界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数年时间,不少PE资产管理规模从数亿跃升至数十亿,而出资人LP数量从数十位激增到近千人,这正

“一份500万元的基金认购份额,由2-3个企业家共同出资,再委托一位信得过的企业家作为份额代持人,类似情况在PE圈子并不少见。”近日,一位私募界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数年时间,不少PE资产管理规模从数亿跃升至数十亿,而出资人LP数量从数十位激增到近千人,这正成为当前国内PE市场的惯常现象。

“类似做法,既能满足有些企业家降低PE投资风险的需要,又能让基金尽快募集到所需资金,避免项目投资违约风险。”某私募人士表示,

经过记者调查,在PE机构募资规模迅猛增长背后,是“LP代持”、变相公募等灰色操作潜规则悄然游走在监管真空地带。虽然代持可以降低投资者个体风险,但是PE运营风险和政策风险却同时在累积,更重要的是,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也将受到考验。

“LP代持”的本性冲动

近日,知情人士透露,有国内著名的创投机构正面临非正式的公众募资调查,因一些机构早期成立的一家PE基金投资管理中心实际出资人已经超过千人。

“据传对一家机构出资人数量的摸底摸查已有半年时间,主要是调查基金出资人(LP)是否存在代持现象而导致数量超标。”

所谓超标,一方面是指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5条第七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LP数量不能超过50人。

但这家机构一位合伙人回应本报记者称:“相关涉嫌公众募资的调查并不存在。”

尽管如此,关于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募资环节的诸多游走在公募与私募之间的灰色操作地带,正日益受到市场关注。

上述私募界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以一份500万元基金认购份额由3-5个企业家共同出资为例,具体的操作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阴阳合同,即3-5个企业家先委托其中一位信得过的企业家作为份额代持人,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签订一份认购合同同时,其他企业家共同签订一份投资利益与义务分配协定;二是上述3-5位企业家发起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再以公司名义认购基金份额。

随着LP代持现象众生,部分合伙制PE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数量远远超过50人。但在工商登记时,类似LP代持现象难以被发现,毕竟LP数量审核不大会追溯到某些LP背后的投资人数量;另一方面,除非是基金投资运作过程出现投资收益大幅低于预期或个别项目投资决策存在道德风险,通常“隐藏的”LP是不会“站出来”的。

“在召开LP会议时,反而会发现列席的基金实际出资人数量比基金LP规定人数多出30%-40%。”上述人士表示,“甚至个别私募PE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超过200人,与公众募资无异。”

口头承诺的风险

LP代持现象滋生同时,保底收益承诺的风险也在蔓延。

“部分以代持方式投资PE基金的国内企业家(LP),希望PE基金管理团队能够提供保底收益承诺,便于让其他隐性LP感觉投资安全。”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人士透露,所谓的保底收益承诺,并不会直接写进投资合同条款,多数情况是一种君子协议,“如果保底承诺兑现,这部分出资会连本带利地投到下一期PE基金里,以此利滚利。”

PE基金管理团队之所以给予保底收益承诺,主要基于他们事先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时,和企业方股东约定“在企业未如期IPO情况下,大股东按固定利率回购企业股权”。

然而,“LP代持”与“保底收益承诺”,似乎都在触及公众集资的监管红线。而且,LP代持现象滋生,正是个别券商保荐人参与PE腐败的新路径。

目前,当公司递交IPO资料时,必须将公司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所有出资人数量及相关资料如实“公开”。“发审委对合伙制基金的LP调查,通常对所公开的LP自然人过去职业背景等进行核实调查,对是否存在LP代持现象的相关调查,并不多。”一位券商投资银行部人士透露,“于是,个别券商保荐人会考虑通过LP代持模式认购相应基金份额,隐藏对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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