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文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
(六)优先本土服务,发展民族文化。为推动丽水市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突出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市文广出版局是本办法所称的购买服务的主体。市文广出版局所属的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依照此办法实施。
第四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市文广出版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提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市文广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 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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